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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私人侦探: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法律
2023-05-15 15:55

乌鲁木齐私人侦探: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哪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法制的日益规范,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大多数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法律事务并不十分熟悉。 ,往往通过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主要办理业务:提出回避申请、收取和提供取证、辩论、申请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在这些诉讼业务中,收集和提供证据是律师所有诉讼业务的核心,因为在基于事实的民事诉讼中,证明事实的证据案件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在诉讼中证明各自的诉求,进而获得法律支持,如果证据不足,必然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二、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现状

(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概述

那么,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 ,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取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调查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 在该规定中,律师享有两种调查取证权: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查取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与律师的代理地位有关。 一般来说,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的原则,律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代表原告,它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其索赔,然后才能由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原告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必须比较广: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时,其在诉讼攻防关系中的防御立场主要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质证和质证。提供证据材料,然后提出辩护意见。 通常情况下,本案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小。

律师调查取证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 根据证据使用的不同阶段,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内容可分为三类: 1、立案阶段:调查对方的身份信息、资质、资质信息; 2、审判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 3. 2.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二)调查自身取证权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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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几类案件中,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资质、资格等信息,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调查诉讼的唯一取证。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办理法律事务的相关情况。 但在实践中,律师在调查此类信息时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在备案阶段调查对方的身份信息、资质、资质信息存在诸多困难。 根据我国信息管理现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资格、资质信息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律师到相关部门获取此类信息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部分政府部门不愿意配合律师的调查,给律师调查取证设置了很多无形的障碍。 例如,在债务纠纷中,原告律师往往需要调查对方的婚姻关系,以确定是否将被告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但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往往以婚姻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律师的申请。 另外,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果没有被告特定自然人的身份信息,就不能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要想立案,必须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证明。 律师在获取被告人身份信息时,通常需要律师出具与被调查人相关的立案通知书,才能调查调查,这给律师造成了进退两难的局面。 二是各地、不同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材料要求不一致。 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要求律师进行法院出具的调查搜查,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要求律师提供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外的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上述不同部门的不同材料要求并未通过公开渠道向律师提出。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往往因为准备的材料不能满足部门的要求,而不得不多走一趟。 如果参与律师调查取证的部门位于其他地区,乌鲁木齐私人侦探材料要求不一致会给律师调查取证工作带来较大的不便和损失。
      其次,律师在调查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时,特别是在调查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这两类证据时,难度较大,问题较多。 当事人陈述包括律师代理的当事人陈述和对方当事人陈述。 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敌对关系,律师通常只能获得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陈述。 关于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该规定虽然强调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并未明确明知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证和作证后悔改的法律责任,不能为律师调查责任提供有力依据。取证。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证人不愿出庭作证。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新疆私人调查公司 ,很多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顾虑,不愿出庭作证:二是证人反悔。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证人的书面证言由律师印制,交给证人签字盖章。 这种证言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诉讼风险:如果对方获得证人的支持,证人就会反悔,说自己只是在证人陈述上签字盖章,并没有看过具体的内容。 这种反悔对律师来说是非常被动的,甚至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第三,律师在执行阶段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调查取证也遇到了很多困难。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20章“申请和移交执行”中未作规定,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是合法的。申请强制执行。 但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或财产线索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逃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加强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识别被执行人财产》第二款规定,强化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地方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提供的风险。 以上因素都决定了律师在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势在必行。 与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信息的必要性相对应的,是律师在调查此类信息时的尴尬处境。

以调查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产信息为例。 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企业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律师可以通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等查询企业的具体账户信息,但如果被执行人的资产企业发生转让后,需要查询公司自然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账户,查看是否存在异常交易,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关于协助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协助查询是指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查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将单位或个人的存款金额、币种等信息通知主管机关的行为。 第八条规定: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查验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含)以上(含)主管机关出具的存款协助通知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述通知,律师不属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协助查询业务的对象。 律师到金融机构要求调查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往往被银行认为是需要做存款人的银行。 结算账户信息以保密为由被拒绝。 律师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首先,我国现有房地产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统计和共享。 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二是各地对房产信息查询的规定和要求不同。 中国建设部(现为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6年发布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当事人仲裁事项和诉讼案件可以查询与仲裁有关的事项, 与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登记证原件:该规定看似为律师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提供了依据,但其方式则规定在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注明房屋所在位置(房号、位置)或权属证件号、项目接受查询,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查询条件的要求,直接导致律师在不知道对方房产所在地或房产证编号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正常渠道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